2012年4月21日 星期六

臺灣電視廣告的貓鼠遊戲


文/ 羅世宏
2011.12.22 《南都週刊》2011年度第49

臺灣的電視臺往往在熱門節目時段超賣廣告,導致廣告超秒播出,與當局玩起貓捉老鼠的遊戲。

大陸廣電總局的“限廣令”說,自明年11日起,各電視臺不得在每集電視劇中間插播任何形式的廣告。

廣告收入對臺灣的電視臺同樣是命脈所系,但與大陸不同的是,臺灣廣告市場較小,分食者眾,導致電視廣告成為買方市場,電視臺必須鉚足了勁,想方設法爭取廣告客戶,甚至競相削價,買一檔廣告送一檔廣告,或是買廣告送若干條新聞,甚至不惜犧牲新聞誠信與專業倫理,將廣告置入在節目和新聞當中。

換句話說,臺灣電視業被迫奉行收視率的鐵律,或許可說是全世界最徹底執行以收視率換算廣告費的地方,以尼爾森公司壟斷的收視率資料,嚴格計算所謂“每一收視點成本”,資料精細到24小時當中任何一分鐘的收視率;電視臺所有的節目產制,最後仿佛都是在為收視率資料打工,收視率成為電視節目最主要的生產邏輯。為電視臺的稻粱謀,哪怕是再好的節目,只要收視率資料低,隨時面臨腰斬的命運;品質再差的節目,若是收視率還可以,電視臺就會繼續做下去。到後來,臺灣的電視生態只剩下收視率邏輯,幾乎已完全被廣告市場所驅動。

現在,臺灣除了公共電視臺、客家電視臺、原住民電視臺和少數慈善性質的電視臺如大愛電視臺不播商業廣告,其他所有以商業廣告作為主要營收來源的電視臺均已淪陷,粗製濫造與嘩眾取寵的節目大行其道,可說已到了積重難返的地步。

儘管如此,臺灣當局尚未祭出類似大陸這種強度的“限廣令”。臺灣目前行之有年的廣告管理政策主要依據“廣播電視法”和“衛星廣播電視法”,前者適用無線電視臺,後者適用其他依賴衛星和有線電視系統播出的頻道,規定相對寬鬆。

依據“廣播電視法”第34條,電視電臺播送廣告方式與每一時段中數量分配之規定,以新聞和氣象報導節目較嚴格,其他類型節目較寬鬆。新聞報導及氣象預報時間達30分鐘者,得插播廣告1次;達45分鐘者,得插播廣告2次;達60分鐘者,得插播廣告3次。其他類型節目(含電視劇)時間達30分鐘者,得插播廣告2次;達45分鐘者,得插播廣告3次;達60分鐘者,得插播廣告4次。現場實況節目如運動賽事轉播,廣告插播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同法第36條還規定,廣告之音量不得超過節目正常進行之音量。另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廣告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1/6。單支廣告時間超過3分鐘或廣告以節目形態播送者,應於播送畫面上標示廣告二字。計次付費節目或付費頻道不得播送廣告。

以一個小時長度的電視劇為例,依臺灣現行規定可插播4次廣告,合計時間不得超過10分鐘。儘管如此,電視臺業界仍認為規定太嚴格,希望法令放寬對於廣告時間的限制,以期在黃金時段有更多時間可以彈性運用來播放廣告。

綜合地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對於廣告插播次數與時間的限制,電視臺往往在熱門節目時段超賣廣告,導致廣告超秒播出,與當局玩起貓捉老鼠的遊戲。先不說廣告超秒播出未必每次都被官方逮到,因為這需要龐大的監看人力成本,就算有時真被逮到,最多也是被警告或罰款,大抵都被電視臺當做正常的營運成本吸收了。

臺灣觀眾不是沒有抱怨,特別是對於黃金時段的熱門節目,一小時內插播多達4次,疲勞轟炸的廣告實在讓人受不了。扣掉廣告時間,每集節目的劇情進展有限,導致原本劇情緊湊的好戲,被頻繁播出的廣告切割得支離破碎,甚至變成“拖棚”(意指劇情因人為刻意的拖拉而失去原應有的戲劇張力)的歹戲。

只要電視臺仍然依賴廣告為生,如何對廣告播出施加合理限制,同時在電視臺收益與觀眾權益之間求取平衡點,將繼續考驗著電視主管機關的智慧和能力。

眼前,臺灣應該沒有條件實施類似於大陸的“限廣令”。電視臺財務普遍不佳,廣告市場太小的情況下,臺灣當局若想禁止電視劇中間插播廣告,其實是不太現實的。比較務實的做法,是既讓電視這匹馬兒吃草,也強迫要這匹馬多跑點路。否則,像貓捉老鼠一樣,老鼠終究捉不勝捉,甚至老鼠還可能會化明為暗,把現在節目中間插播的廣告放進了節目裡面,那恐怕就更糟糕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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