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代綜合台因廣告化太嚴重,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決議施以撤照處分,並罰款210萬元。對此,我有幾點意見。
第一,這是台灣第一樁衛星電視頻道遭主管機關撤照事件,意義重大,NCC勇於任事的擔當值得肯定,或許是重新建立電視頻道進退場機制的開端;但《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7條規定,NCC或許應考慮先施以3日到3個月停播處分,不一定需直接用管制強度最大的撤照處分,以免造成言論管制副作用。
第二,除了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之外,資方應負這次撤照的全部責任,不應禍延員工,讓無辜的員工承擔工作權益受損的苦果。年代綜合台資方應妥善安排員工生計,以旗下其他頻道吸納這些受撤照處分影響工作機會的員工,保障其工作權益。
第三,NCC眼裡不能只見秋毫,不見輿薪。其他頻道,特別是新聞台,其實存在比節目廣告化更嚴重的新聞置入行銷問題,已造成新聞媒體公信力淪喪,模糊新聞傳媒公器角色和紊亂政媒分際的結果,所以NCC也應一體適用頻道進退場把關標準,淘汰這些繼續作惡、無法善盡社會責任的新聞頻道。
停止政府新聞置入
第四,撤照只是整體頻道進退場機制的一部分,且實質上尚屬消極的負面內容管制作為。要想改善整體傳媒生態,NCC也應鼓勵優質頻道能進場,並積極促成優質頻道在有線電視系統及MOD平等上架的競爭機會,才能讓死氣沉沉的電視結構中引進新活水。
最後,在年代綜合台撤照之後,固然其他頻道短期內可能在廣告化的表現上有所收斂,但台灣整體電視生態不一定能夠因此而振衰起敝。行政院和NCC還有更多事該做,當急之務是立即停止政府的新聞置入,透過積極的傳媒政策規劃,協助傳媒業者改善當前非廣告化或接受置入不足以生存發展的真實困境,並且應投注資源於數位匯流進程,保障新聞傳媒的言論與表現自由,提升傳播者的專業尊嚴和勞動權利,透過設置「新聞業振興基金」和「影視文化基金」等更為積極的制度性政策措施,鼓勵本地優質傳播內容的產製和流通,才能真正促進並落實國民的傳播權利。道理很簡單,一個從來不敢撤照的NCC雖然令人搖頭,但若NCC只會撤照,捨此之外並無其他積極的政策規劃和作為,也絕對無法令人對台灣傳媒生態的改善寄予任何樂觀的期待。(2010年12月24日 刊於蘋果日報論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