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1日 星期六

官員龍應台


文/羅世宏
2012.02.27 31322 《南都週刊》 2012年度第7

全文較長,請見:

郭台銘的夫人受罰了


文/ 羅世宏
2011.12.12 《南都週刊》2011年度第48

外籍看護工月薪17千多元,相對於臺灣本地看護工薪資6萬元,外籍看護工實在是“便宜又好用”。把外籍看護工當作家務幫傭來用,早已是許多臺灣家庭習以為常的潛規則。

臺灣首富、富士康老闆郭台銘的夫人曾馨瑩日前在臺北逛街購物,身邊有外籍看護工幫忙提袋,被媒體直擊拍照,涉嫌違法濫用外籍勞工。案經臺北市勞工局緊急調查,認定曾馨瑩確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中不得“指派所聘雇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的規定,要求曾馨瑩到案說明並罰款新臺幣三萬元。

這件看起來不大不小的事情,引起臺灣社會熱烈議論,有人鼓掌叫好,認為曾馨瑩為富不仁,以外籍看護工為芻狗,把理應在家照顧郭台銘85歲母親的外籍看護工帶出去打雜,活該被罰;但也有人認為官方小題大作,這種事情司空見慣,曾馨瑩樹大招風,只是比較倒楣被媒體拍到而已。

此事在官方開罰之後,風波暫歇,不過這件小事對臺灣社會具有相當大的教育意義。

臺灣已成為高齡化社會,平均每10人之中就有一人是超過65歲以上的老人。在子女無法親歷親為照顧老人的情況下,需要大量看護工,又因外籍看護工的薪資較低,因此陸續從東南亞各國引進聘雇了許多外籍看護工,目前臺灣的外籍看護工人數已達19萬人。

其實,把外籍看護工當做家務幫傭來用,早已是許多臺灣家庭習以為常的潛規則。依法只能負責照顧重病老人的外籍看護工,往往被雇主要求從事清潔、打掃、洗衣服、帶小孩等工作,惡劣的雇主甚至要求外籍看護工協助打掃親戚家的房子,勞動條件與權益受到相當程度的侵害。依據臺灣法律規定,雇主這類要求均屬違法,別說外籍看護勞工不願意,即使外籍看護工本人願意做這些分外工作,這些雇主也是違法的。

臺灣國際醫療行動協會近年的調查報告發現,外籍看護工的工時過長,出現頭痛、下背痛的比率,明顯比本地看護工高很多,而且有高達五成八的外籍看護工每天工作超過12小時。該項調查也顯示,外籍看護工離鄉背井,勞務繁重,其中有憂鬱心理者也大有人在,需要社會關懷與協助。

但是,許多外籍看護工對於雇主的不合理要求,通常是敢怒不敢言,因為臺灣的外籍看護受到基本工資保障,月薪有17千多元(新臺幣),相比于東亞其他地區,臺灣的外籍看護待遇相對較高。相對於臺灣本地看護工薪資6萬元,外籍看護工實在是“便宜又好用”,難怪許多臺灣家庭想方設法申請聘雇外籍看護工,就連曾馨瑩也不例外。

曾馨瑩在事發之際,聲稱不清楚相關規定,一時網路上罵聲四起。不少人批評,郭太太家裡這麼有錢,10個台籍看護工和幫傭都請得起,何必和升鬥小民搶稀少的外籍看護工配額,而且還當傭人使。

當然,曾馨瑩不是唯一受罰的雇主。此前,藝人陶晶瑩的老公李李仁偽造文書聘用外籍看護工,遭法院判決緩起訴1年,罰處公益金60萬元。為了保障本地看護工的工作機會,臺灣家庭想申請聘用外籍看護工,需要符合較嚴格的條件,因此不少臺灣雇主偽造相關檔,利用看護名義申請,但聘用後卻讓看護工從事家庭幫傭工作,這儼然變成聘雇外籍看護工的潛規則,案例多到見怪不怪的地步了。

平心而論,曾馨瑩不像是惡形惡狀的雇主,既是“初犯”,違規情形也不算太嚴重,或許也可能真的“不清楚相關規定”,但無論如何這件事情算是給臺灣社會上了寶貴的一課。

經過此次風波,不管自家有沒有聘雇外籍看護工,民眾開始瞭解原來外籍看護工不能當傭人使喚,也瞭解到外籍看護工對臺灣社會的重要性。想想看,若外籍看護工一旦全都棄臺灣而去,家中臥病老人無人照顧,許多經濟上無力聘雇本地看護工的中下階層家庭將不知所措。

當然,臺灣特有的人情味,有時讓外籍看護工在臺灣也有家的感覺。在我居住的社區,有不少人和外籍看護工互動融洽,過年過節主動送禮物,給她們寄回家鄉。也有在香港、新加坡或韓國待過的看護工說,只有臺灣的民眾在社區碰面時會主動和她們攀談,噓寒問暖,點頭致意或報以親切的笑容。

首富夫人的區區三萬元罰款,應該讓臺灣民眾學到這一課。外籍看護工遠來是客,再加上她們為臺灣守護老人,臺灣社會應該給予應有的尊嚴,讓她們不僅成為家裡的一分子,更讓她們感受到家的溫暖。

>>>>更快捷、更完整的南都週刊iPad(南都週刊HD)每週三提前上線,馬上登錄Apple App Store下載:http://itunes.apple.com/us/app/id404706471

臺灣電視廣告的貓鼠遊戲


文/ 羅世宏
2011.12.22 《南都週刊》2011年度第49

臺灣的電視臺往往在熱門節目時段超賣廣告,導致廣告超秒播出,與當局玩起貓捉老鼠的遊戲。

大陸廣電總局的“限廣令”說,自明年11日起,各電視臺不得在每集電視劇中間插播任何形式的廣告。

廣告收入對臺灣的電視臺同樣是命脈所系,但與大陸不同的是,臺灣廣告市場較小,分食者眾,導致電視廣告成為買方市場,電視臺必須鉚足了勁,想方設法爭取廣告客戶,甚至競相削價,買一檔廣告送一檔廣告,或是買廣告送若干條新聞,甚至不惜犧牲新聞誠信與專業倫理,將廣告置入在節目和新聞當中。

換句話說,臺灣電視業被迫奉行收視率的鐵律,或許可說是全世界最徹底執行以收視率換算廣告費的地方,以尼爾森公司壟斷的收視率資料,嚴格計算所謂“每一收視點成本”,資料精細到24小時當中任何一分鐘的收視率;電視臺所有的節目產制,最後仿佛都是在為收視率資料打工,收視率成為電視節目最主要的生產邏輯。為電視臺的稻粱謀,哪怕是再好的節目,只要收視率資料低,隨時面臨腰斬的命運;品質再差的節目,若是收視率還可以,電視臺就會繼續做下去。到後來,臺灣的電視生態只剩下收視率邏輯,幾乎已完全被廣告市場所驅動。

現在,臺灣除了公共電視臺、客家電視臺、原住民電視臺和少數慈善性質的電視臺如大愛電視臺不播商業廣告,其他所有以商業廣告作為主要營收來源的電視臺均已淪陷,粗製濫造與嘩眾取寵的節目大行其道,可說已到了積重難返的地步。

儘管如此,臺灣當局尚未祭出類似大陸這種強度的“限廣令”。臺灣目前行之有年的廣告管理政策主要依據“廣播電視法”和“衛星廣播電視法”,前者適用無線電視臺,後者適用其他依賴衛星和有線電視系統播出的頻道,規定相對寬鬆。

依據“廣播電視法”第34條,電視電臺播送廣告方式與每一時段中數量分配之規定,以新聞和氣象報導節目較嚴格,其他類型節目較寬鬆。新聞報導及氣象預報時間達30分鐘者,得插播廣告1次;達45分鐘者,得插播廣告2次;達60分鐘者,得插播廣告3次。其他類型節目(含電視劇)時間達30分鐘者,得插播廣告2次;達45分鐘者,得插播廣告3次;達60分鐘者,得插播廣告4次。現場實況節目如運動賽事轉播,廣告插播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同法第36條還規定,廣告之音量不得超過節目正常進行之音量。另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廣告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1/6。單支廣告時間超過3分鐘或廣告以節目形態播送者,應於播送畫面上標示廣告二字。計次付費節目或付費頻道不得播送廣告。

以一個小時長度的電視劇為例,依臺灣現行規定可插播4次廣告,合計時間不得超過10分鐘。儘管如此,電視臺業界仍認為規定太嚴格,希望法令放寬對於廣告時間的限制,以期在黃金時段有更多時間可以彈性運用來播放廣告。

綜合地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對於廣告插播次數與時間的限制,電視臺往往在熱門節目時段超賣廣告,導致廣告超秒播出,與當局玩起貓捉老鼠的遊戲。先不說廣告超秒播出未必每次都被官方逮到,因為這需要龐大的監看人力成本,就算有時真被逮到,最多也是被警告或罰款,大抵都被電視臺當做正常的營運成本吸收了。

臺灣觀眾不是沒有抱怨,特別是對於黃金時段的熱門節目,一小時內插播多達4次,疲勞轟炸的廣告實在讓人受不了。扣掉廣告時間,每集節目的劇情進展有限,導致原本劇情緊湊的好戲,被頻繁播出的廣告切割得支離破碎,甚至變成“拖棚”(意指劇情因人為刻意的拖拉而失去原應有的戲劇張力)的歹戲。

只要電視臺仍然依賴廣告為生,如何對廣告播出施加合理限制,同時在電視臺收益與觀眾權益之間求取平衡點,將繼續考驗著電視主管機關的智慧和能力。

眼前,臺灣應該沒有條件實施類似於大陸的“限廣令”。電視臺財務普遍不佳,廣告市場太小的情況下,臺灣當局若想禁止電視劇中間插播廣告,其實是不太現實的。比較務實的做法,是既讓電視這匹馬兒吃草,也強迫要這匹馬多跑點路。否則,像貓捉老鼠一樣,老鼠終究捉不勝捉,甚至老鼠還可能會化明為暗,把現在節目中間插播的廣告放進了節目裡面,那恐怕就更糟糕了,不是嗎?